为规范宝安区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街道办政府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街道办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一次性发包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或法律要求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先报建、后施工”的原则,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
对事关民生、牵动大局、急需上马的工程,分别设立特殊程序和简易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招投标程序,具体程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一次性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各街道办组织招标。
街道办应实行招投标领导小组与招标办分设。街道办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协调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标办设在街道办城建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 同时,街道办应具备为工程发包和承包活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场所和工作人员,并接受城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相关部门职能不交叉、不越位,实行管理与执行职能相分离。
第四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满足国土规划要求;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预算已经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街道办建设工程招投标应按照区建设主管部门关于该类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的规范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应实行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街道办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应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此款内容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明确规定。
第八条 为保证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此内容必须于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合同中须附上此条款,如投标方对此有异议,可不参与投标。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和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而发包工程或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发包,对于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按照中纪发[2004]3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区监察、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街道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街道监察室依法对街道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派驻街道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