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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容
环
境
管
理 |
运散(液)体货物撒漏 |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6条1款 |
第39条2项 |
处50-500元罚款,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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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地堆放(搭建)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0条1项 |
第41条5项 |
处500-5000元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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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前平台堆放(吊挂)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2条 |
第39条1项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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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物(设施)影响市容 |
城市中的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 |
第37条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43条 |
第37条: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43条:责令改正及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同上,并可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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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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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无照流动经营 |
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户外流动经营的。 |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6条 |
第13条1款1项 |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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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1款2项 |
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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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工地影响市容 |
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8条 |
第41条1项 |
处500-5000元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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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丢吐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1款 |
第39条4项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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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养禽(畜)影响市容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40条 |
第40条 |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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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容
环
境
管
理 |
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 |
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29条1项 |
第37条1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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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市容环境行为 |
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12条 |
第27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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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市容环境行为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0条 |
第39条6项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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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市容环境行为 |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3条 |
第39条7项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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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
圾
管
理 |
无准运证运垃圾 |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未由主管部门审验,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21条 |
第32条3项 |
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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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路线(时间)运垃圾 |
未按准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余泥渣土。 |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9条2款 |
第17条3项 |
按每车次200元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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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垃圾撒漏污染道路 |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1条 |
第34条 |
责令清扫干净,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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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垃圾撒漏污染道路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
第23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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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垃圾撒漏污染道路 |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沿途洒漏、飞扬。 |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9条2款 |
第17条3项 |
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准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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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未冲洗车辆污染道路 |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冲洗,污染道路的。 |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8条 |
第17条2项 |
对建设者或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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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放建筑垃圾 |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28条 |
第32条7项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500-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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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放建筑垃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委托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而自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28条 |
第32条7项 |
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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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
圾
管
理 |
违规排放建筑垃圾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条 |
第22条2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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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置建筑垃圾 |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1款 |
第25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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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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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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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受纳建筑垃圾 |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29条 |
第32条8项 |
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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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受纳建筑垃圾 |
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9条 |
第20条1款3项和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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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受纳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0条 |
第2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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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处垃圾 |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27条2款 |
第32条6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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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处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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