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基层团组织的条件
1、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学校、社区、机关、企业和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建立团基层组织。
(1)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支部;
(2)团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总支部;
(3)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基层委员会。
2、根据团区委的指示精神,社区、企业等单位创建二级团委时,团员人数放宽至80人。
3、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至两年,其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二)建立基层团组织的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通过对单位28岁以下青年进行调查,统计单位团员人数。
2、提出申请阶段: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组建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若符合组建二级团委,必须在团总支部基础上向团区委提出申请。
3、召开会议阶段:待街道团工委或团区委批复后,召开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等形式,产生第一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