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投产;
2、企业生产经营较正常;
3、有一定的会员人数。
(二)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程序
1、向上一级工会或街道总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应说明以下内容:
①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职工对组建工会的意愿;
③基层单位若成立了党组织的,党组织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
2、成立建会筹备组
街道总工会对《建立工会请示报告》批复后,应立即成立建会筹备组(3~5人)。筹备组成员应为工会会员,企业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不能担任成员。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暂时代行工会基层委员会职责。
3、发展会员
在发展会员时,要注意广泛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使新会员对工会组织有个初步认识,并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
4、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在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筹备组要积极准备召开基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首届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5、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产生后,应根据女职工人数多少,及时拟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并在首届工会基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表决通过。
6、履行报批手续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要向上一级工委会和街道总工会协商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及工会正(副)主席、经审会正(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大会召开后,对整个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要及时报街道总工会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