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医疗保健监督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行使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
2、负责职能范围内有证社会医疗机构的准入、校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管工作以及其他日常(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有证社会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协助区卫生局执行处罚决定。
4、负责对辖区内有证社会医疗机构的群众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调解或上报,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职能范围内上级对口专业的衔接、相关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对辖区内有证社会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7、配合执法大队打击辖区内的非法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行为。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