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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沙井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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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布日期:2006-10-09 10:35:00

    
  

为进一步健全街道党工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按照“三讲”和创建“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的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中央和上级政令畅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本街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5、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形式

党工委的日常议事形式有:

1、党工委会议。

2、党工委联席会议。

3、书记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事项。

三、议事范围

党工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街道的执行情况。

2、研究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他事关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性文件和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本街道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4、讨论审定街道党工委向街道党工委工作会议的报告或讲话,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和报告。

5、决定召开街道党工委工会议。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推荐、提名、任免、教育、监督和奖惩干部,命名和表彰全街道先进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处理。

7、定期组织街道党工委中心组的学习,听取党工委委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对街道党工委提出工作建议。

8、研究讨论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街道纪工委和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办报请党工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其他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党工委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本街道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2、讨论研究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远规划及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

3、修改审议以街道党工委名义发表的重要报告。

4、审定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提交街道党工委联席会议讨论的财政经费开支项目及其它重大事项。

5、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6、交流街道领导班子的主要工作情况,协调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

7、听取街道人大工委、街道办事处、街道纪工委以及街属各部门和各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8、研究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办法。

9、讨论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安排一周主要工作,酝酿近期全街道党政重要工作;

2、酝酿须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3、对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4、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四、参加人员

1、党工委会议仅限街道党工委委员参加,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纪工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和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工委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街道党政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工委书记审定。

2、党工委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包括: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街道办副主任、纪工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街道党政办主任及与讨论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街道党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审定。

3、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有:街道党工委正、副书记,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纪工委书记。酝酿人事安排时,街道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部长参加。

五、议事程序

1、党工委会议和党工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四次,如遇重要情况由党工委书记决定随时召开。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一般第周召开一次。

2、党工委会议、党工委联席会议和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3、凡需提交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取得比效成熟的意见后,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再提出上会意见,统一交街道党工委办公室报书记审定。

4、对重要政策性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先由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然后提交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关系全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全局性和重大问题提交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讨论之前,应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5、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街道党工委办公室一般在会前半天至一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发给领导研阅,为会议讨论做准备。

6、党工委会议和党工委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

8、会议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9、党工委会议和党工委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应指定党工委委员或街道其他班子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并由街道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街道班子领导要注意经常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决策落到实处。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研究。

10、党工委会议和党工委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根据记录整理,经街道党工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党工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签发。会议纪要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须报经签发人同意。

六、议事纪律

1、会议的出、列席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和时间,严格按议题要求进入会场,在要求参加的议题结束后离开会场。

2、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工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能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要提高会议质量,讲求会议效果,出、列席人员的讲话或发言应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原则上不提临时动议,对与与本次会议无关的事项,可提请下次党工委会议或党工委联席会议讨论。

4、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决定在党内传达、通报或公开发表的外,凡是应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包括出、列席人员和会务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5、对违反议事纪律者,党工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按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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