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信访
1、受理条件
(1)来信来访者应是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或是合法的用人单位;
(2)所诉案情应属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范围内的内容。
2、应提交资料
(1)来访员工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群众来访处理表》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属个人劳动纠纷投诉应提交经当地劳动部门处理的《宝安区劳动纠纷处理表》;
(2)来信者应提供具体、准确、真实的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3)来访的企业代表应携带《宝安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手册》并提供有关企业注册、劳动、工资等情况资料。
3、办理程序
(1)出示证件、提供资料;
(2)做好来信来访登记、记录;
(3)协调处理,转办、督办;
(4)结案、存档;
(5)答复来信来访者。
二、劳动监察
1、监察范围
(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案件的查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2、办理程序
(1)登记立案。主理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调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批立案;
(2)调查取证。主理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依据,将全案移送审理科复核。案件移送审理科之前,主理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理。主理审理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要求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主理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大队领导批准;
(4)处理决定。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理审理员应当在7日内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5)结案。劳动监察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仲裁
1、立案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2、应提交资料
(1)申诉书;
(2)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有效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押金收据等)。
3、办案程序
(1)申诉人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调解委会员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机构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立案后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给被诉人15日答辩期;
(4)答辩期满,仲裁机构确定开庭时间并在开庭前4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
(5)仲裁机构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劳动合同办理:
1、申办条件
(1)员工方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审批;
(3)双方准备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
2、应提交资料
(1)《劳动用工管理手册》;
(2)员工签订合同的花名册;
3、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合同书或自拟劳动合同书;
(2)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合同书后,发放《宝安区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汇总表》给用人单位填写;
(3)双方协商签字后用人单位到所在劳动部门备案。
五、办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深就业审批
(一)办理外国人在深就业审批
1、申办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应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或聘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4)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二张。
3、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外国人入境15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2)填写《外国人在深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在深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员在深就业延期申请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登记本仅限新开户单位填写);
(3)提供所需资料;
(4)劳动部门经对上述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后受理用人单位申请。
(二)办理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审批
1、申办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关的学历证明及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应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或聘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台、港、澳人员有效旅行证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台、港、澳人员正面免冠半身相片二张。
3、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台港澳人员入境15日内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2)填写《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延期申请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登记本限新开户单位填写);
(3)提供所需资料;
(4)劳动部门经对上述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后受理用人单位申请。
六、招用劳务工
1、企业招用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2、企业招用劳务工后将资料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七、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劳动年龄的失业人员;
(2)随迁(随军)人员;
(3)社会失业青年(含应届毕业生);
(4)农村城市化原居民;
(5)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干部、职工(出具所属人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证明文件)。
2、应提交资料
(1)失业人员到就业服务机构填写《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登记表》;
(2)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失业人员的登记资料;
(3)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的失业人员进行个别指导;
(4)建立困难失业人员档案并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八、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象:
(1)国家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4)凡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就业,并能提供在该企业工作过的证明(如在该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的员工劳动手册)的失业员工,不管其最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是何性质,均可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2、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须提供的资料: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管辖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员工证》及社会保险手册等证明;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证》或《失业员工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④本人一寸彩色近期照片二张。
3、办理程序
(1)街道保障事务所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本人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须在每年2月29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
便民服务:
投诉电话:27296011,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都安排人员值班,办事地点在沙井劳动办一楼信访室,联系电话:27296011。
沙井劳动办
二○○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