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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环保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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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布日期:2006-10-09 10:55:00

    
  

一、报审范围

在宝安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即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土地、流域等各类区域开发项目等。须报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调整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4、危险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6、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7、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

环境整治工程;

8、土地、流域等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9、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

 

三、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类:

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核对基本审批原则→作出审批决定。

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表及附加报告)报主管局长签批。

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讨论作出审批决定

四、基本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或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3、项目建设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建设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无防治污染措施的生产项目。

6、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不能建设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7、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宾馆、酒楼及其他产生污染的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8、凡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15种污染严重企业,均不批准设立。

9、推广清洁生产工艺。

五、审批时限

类项目: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完成报送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六、其他事项

填报各类申请表格有困难的申请单位,可委托宝安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代为填报。

联系电话:27750531

七、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1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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