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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国土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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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布日期:2006-10-09 10:54:00

    
  

一、征地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事项说明

1、公告

征地主管部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的联系方法,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单位等相关当事人提出要求。

2、确定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农林渔业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确认。

3、现状测绘

公告发布后15日内,由地籍测绘部门对征用范围进行放桩定界、现状测绘等。测绘结果需经权利人确认,在征地实施地域内张榜公布。

4、确定权属

征地部门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权属核定工作,确定权利人及权利归属。

5、青苗清点,需补偿的建筑物的测绘查丈

征地部门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进行清点。清点具体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参加清点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征地部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权利人四方共同组成实施;需要补偿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测绘机构进行查丈。

清点结果、查丈结果经权利人确认后,在征地实施地域内张榜公布。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清点、查丈或拒绝确认清点和查丈结果的,由征地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办理公证,公证结果应张榜公布。

6、制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地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根据清点、查丈和评估结果以及规定的补偿标准,拟订补偿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的内容包括土地和青苗、建筑物等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以上各种补偿费依据《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7、签定协议及履行协议

由征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者签定《征地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征地补偿款。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且不能按期签定补充协议的,由征地部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申请公证机构对补偿费作提存处理。

被征用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的实施活动。

二、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办事指南

(一)土地使用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1、征收对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属违法土地的,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追缴占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

2、征收标准

1)1998年1月3日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区分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用地,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

2)1988年1月3日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的用地,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

3)土地使用费按土地的实际面积、实际用途计收,改变性质、改变用途而未办理补地价手续的用地,按乙种收费标准征收;

4)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应签定临时用地合同,收取临时地租,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及变更登记

1、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申请。

2、提出使用费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情况申报表;

2)缴费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如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等;

4)反映缴费土地信息的地籍测绘资料,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

3、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根据申请资料核定征收标准和计费起算时间,核算缴费人每年应缴金额及以往年度欠缴的土地使用费和滞纳金;向缴费人颁发《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证》;缴费人要求委托银行自动托收的,或申请分期缴费经批准的,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与缴费人签定《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4、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如缴费人名称变更,土地使用权属变更、土地使用用途变更,应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根据变更登记内容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证》,与缴费人重新签定《土地使用费缴款协议书》。

(三)土地使用费征收程序

1、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向辖区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发出征收通告。通过各种广而告之的方式,知会、提醒土地使用者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实行按年征收,缴费人应于每年10月1日前缴清当年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向辖区缴费人发出有具体金额的《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送达缴费人。

3、缴费人向指定银行缴清土地使用费后,银行开具《土地使用费专用收据》,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根据该收据向缴费人开具《付清土地使用费证明》。

4、付清土地使用费前,不得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严重拖欠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后,可通知相关部门停办缴费人的业务;不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土地使用费减免

符合土地使用费减免条件的可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土地使用费减免,经审查批准后,按土地使用费减免批准文件批准的期限执行。

1、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暂免土地使用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5)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征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批准可延长优惠期1年;

2)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免缴5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举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3年,3年后减半缴纳2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5年到10年;

5)经市以上“菜篮子工程”主管部门认定的“菜篮子工程”用地;

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力缴纳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

沙井国土所咨询电话:27203200(征地)

                    27209561(土地使用费征收)

                    27205467(地矿监察)

                    27205459(测绘地籍)

 

                                     沙井国土所

                                200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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