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依据房屋租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沙井街道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服务质量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特制定我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在发生房屋租赁行为时,必须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当事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到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站领取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其相关表格。
三、当事人领取表格后,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进行填写,如有不明之处,可向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合同文本的条款可以增删,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
四、当事人填写好合同和各种表格后,还必须同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地产权利的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三)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为外来人员(20岁到49岁)的,还要提供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五)如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管人身份证明;
(六)共有房屋出租的必须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按份共有的出租面积不超过当事人占有份额的可免);
(七)抵押的房屋出租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八)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当事人可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一)到(四)项验原件,留复印件,(五)到(七)项留原件。
五、租赁当事人将填写好的表格和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到辖区出租屋管理站。
六、出租屋管理站收到当事人交来的各种资料后进行初审,合格的给当事人开具收件回执,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当事人补充缺少的资料。
七、管理站收到初审合格的文件资料后,应首先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由辖区管理员到出租屋所在地查看现场,提出意见后由辖区组长和站长签字确认,合格的报送管理所业务组,不合格的通知当事人。
八、管理所业务组的工作人员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在管理站的登记本上签名,完成交接手续后对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核,并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程序报所领导审批。
九、业务组在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给当事人核发《房屋租赁证》或者完成备案手续。
十、业务组必须在站里报送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当事人。
十一、当事人如有特殊原因,可向管理站提出特事特办,管理站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应该在登记本备注栏内和合同上注明急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手续并在报送管理所业务组时加以说明。
十二、管理所业务组收到急件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规定的马上报所领导审批,如遇所领导不在等特殊原因的,可先予办理,待后再补办相关手续,不论何种原因,都必须在四个小时内按程序办理完毕。
十三、当事人在领到收件回执四个工作日(急件为一个半工作日,在收件回执上注明)后,可凭回执直接到管理所依法交纳相关税费,签名后领取相关手续。
十四、不符合合同登记或备案的情形有: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任何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规定不符合登记或者备案的,工作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如当事人要求,可由所业务组出具书面答复。
十五、业务组在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后,按规定将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并将办理手续的资料及收取税费的情况按一户一档的规定建立档案后归档。
十六、业务组必须每周将办理租赁合同情况及收取税费情况在周末进行统计,并书面报所领导。
十七、备案及税费收取的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十八、本规定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服务电话:27532533 传真:2753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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