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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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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布日期:2007-10-18 03:52:00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1、所需资料:

A.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B.全家户口本;

C.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D.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E.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同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二、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1、所需资料:

A.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

C.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2)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且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亲和母亲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4)拟入户子女1岁(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三、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1、所需资料:

A.结婚证;

B.全家户口本;

C.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D.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E.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F.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1、所需资料:

A.省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省内《计划生育服务证》;

B.结婚证;

C.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D.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2、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程序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怀孕后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孕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2)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3)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2项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4、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居委。社区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女方社区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本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6、社区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六、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所需材料: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全家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病史、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提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并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进行审核。

3、申请人持1、2项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领取《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填报后持申请表到双方户籍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进行审核。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送至女方户籍地区计生局。

5、区计生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签署意见,介绍申请者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

6、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将申请者的材料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鉴定医院医务科公章或医学鉴定专用章,通知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市计生办综合处。

7、市计生办在每年3、6、9、12月15日前接收申报材料。

8、市计生办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3、6、9、12月25日左右面见患儿,进行鉴定,对已完成医学检查的申请者作出医学鉴定结论。

9、市计生办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计生办及申请人鉴定者。

10、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办申请省级鉴定。 市计生办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计生委。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1、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小孩一寸照片4张,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离异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出具的没有再生育证明。配偶死亡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离异或配偶死亡的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2、申请人到其户籍地社区居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3、申请人将《申请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居委(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居委。社区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4、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5、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当事人。

八、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1、所需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或者社区居委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2、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社区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居委),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4、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

5、对经区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九、《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本市户籍人口(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暂住者,均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所需材料:全家户口簿、一寸近照1张;已婚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3、申请人携带2项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社区居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区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

4、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无深圳户籍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20–49周岁)到达深圳后15日内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交验《计划生育服务证》。

2、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3、社区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对不合格的,促请其持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到街道计生服务中心办理四个月有效期的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其在限期内回原籍补办。

十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对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具有征收决定权的机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3、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4、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分期缴纳。

5、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服务电话:27729540    传真:27244777

办公地点:沙井街道办大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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