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商调干部材料须知
(一)报送材料内容:
(由组织人事办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申领编制使用通知卡审批表(企业单位不需提供此卡);
2、调动干部信息上报软盘(从调配系统中上报);
3、调入干部呈报表(从调配系统中打印);
4、调入干部审查情况登记表1、2(从调配系统中打印)。
(由干部本人提供)
1、干部商调函(由拟调干部原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向我市调干部门发出);
2、干部商调审查表(由拟调干部的原单位的人事部门按表中各栏要求如实填写,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现实表现鉴定及“文革”、“六·四”期间的鉴定、有无参加“法轮功”组织证明(由原单位单独如实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由原单位出具,并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40岁以下已婚女性调进,必须到宝安区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妇检;
7、近期体检表(需在宝安区人民医院体检,表中贴相片并盖医院骑缝章);
8、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拟调入干部是已婚的,提供配偶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配偶的现实表现、“六·四”鉴定及配偶有无参加“法轮功”组织(由拟调干部配偶所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10、属照顾夫妻分居的干部调进,需报送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调进或分配来宝安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复印件、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送材料要求:
报送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发展党员工作须知
(一)各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进入到第三阶段(即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与政审阶段),各党支部拟将发展对象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时,须向街道党工委组织部提供发展对象下述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个人自传;
3、不同时期的思想汇报、学习心得;
4、政审材料;
5、学历验证证明(看原件,收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的须到市人才交流中心验证);
6、计生证明(需加具街道计生卫生办意见);
7、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
8、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9、28岁以下团员入党须提交《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10、公示情况材料。
(二)街道党工委组织部以季度为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三)各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进入到第四阶段(即预备党员接收和培养阶段),各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接收决议后,街道党工委派人与发展对象进行单独谈话。街道组织部将在适当时间,举行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四)各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进入到第五阶段(即预备党员转正阶段),各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各党支部须向街道组织部提供预备党员下列材料:
1、预备期间思想汇报、学习心得;
2、转正申请书;
3、计生证明(需加具街道计生卫生办意见);
4、公示情况材料。
各党支部到街道党工委组织部办理入党材料移交手续;在履行党员转正手续后上报街道组织部,街道组织部以季为单位汇总各支部情况后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三、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须知
(一)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组织关系转入时党员必须提供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填写《沙井街道党员信息录入表》。
2、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必须提供有效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提供党员IC卡。
(二)街道组织部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
1、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否有效;
2、流入党员的入党程序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预备党员的,看党员预备期是否已到期。
(三)街道组织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的情况:
1、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已经超过有效期;
2、长期生活工作在本市,但返回原籍,通过不正当途径入党后再将组织关系迁入社区党组织的;
3、预备期将至或预备期已满的。
街道组织部如缓办或不接收组织关系的须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由街道组织部将情况书面反馈其所在党组织。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费收缴工作须知
(一)街道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部门为街道组织部,设立会计员和出纳员,分设会计帐和出纳账,做到帐据相符和帐帐相符。街道组织部在这方面的职责是:
1、指导和督促各党组织按时按标准上缴党费;
2、按时按标准做好党费上缴工作;
3、做好党费收缴账目,做好党费使用和管理登记记录;
4、每季度向各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党费收缴的标准
1、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基本工资在400元(含400元)以下,交纳月工资的0.5%; 400至600元(含600元),交纳1%;600至800元(含800元),交纳1.5%;800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2、社区没有工作或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元以上。
3、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月平均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但每月不能低于2元人民币。
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和企业离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中的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为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企业退休党员以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如离退休后受聘的,除按前面所述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外,受聘工资部分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交纳党费应从街道党工委审批通过预备党员后,开始交纳党费,交纳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补交至审批通过当月,以后以月为单位准时自觉交纳。
6、党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所在支部反映。各党组织要及时认真核实党员收入情况,按照党费交纳标准做册登记,按时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各党组织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通过银行指定账户上缴党费后,把银行存款存根和《党组织党员收入和交纳党费基本情况明细表》到街道组织部,由街道组织部开具党费缴纳收据。
(四)街道党费上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上缴到区委组织部。每次上缴党费都由党费出纳员填写《党费上缴情况表》,由党费会计员复核、组织部副部长审核,经组织部部长审批,并在党工委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后上缴到区委。
(五)实行党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通报每季度各组织上缴党费和街道使用党费情况,并指出各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上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服务电话:27211080 传真:27211080
办公地点:街道办事处大楼61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