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办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办事和监督,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的形式向街道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
二、应提交资料
1、信访人来访应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推举其中1人为联络人,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和收受答复意见,没有推选为代表的其他来访人应在《来访人员登记表》的背面签名认可;
3、来信者应提供具体、准确、真实的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登记、记录;
2、转送或提出拟办意见呈街道领导阅批;
3、协调处理,转办、督办;
4、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答复来信来访者;
5、结案、存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
服务电话:27721353 传真:27213681
办公地点:街道办事处大楼117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