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规程 | |
| 内容 |
(一)重残定补必须是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指一级(视力含二级)残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1、子女就读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等,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2、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3、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4、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5、本市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在申请补助时要同时上报有关资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3、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4、特殊困难救济如药费单据、病情鉴定、住院证明和需要缴交学杂费的原始发票等,个人申请书要实事求是详细报告困难申请理由。 |
| 法律依据 | |
| 数量及方式 | |
| 条件 | |
| 申请材料 | |
| 申请受理机关 | |
| 内部办事流程 | |
| 外部办事流程 | |
| 时限 |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 法律效力 | |
| 收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 修订时间:201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