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规程 | |
| 内容 |
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一)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而没有就业的深圳户籍居民发放失业人员证。
(二)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社区居委会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及其它相关证明;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申请脸填写《宝安区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表》;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失业人员证。
(三)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申报《再就业优惠证》:
(二)服务对象:
1、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就业并能提供在该企业工作证明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三)服务流程:
1、申请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管辖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员工证》及社会保险手册等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人员证》或《失业员工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③本人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
2、申报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报送区劳动部门,区劳动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地点:区劳动局办公楼公示栏)。对符合条件者,区劳动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再就业优惠证》。
(四)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认定困难失业人员
(一)服务内容
对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对就业无特定要求,一年内有两以上求职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失业人员:
1、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3、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
4、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失业人员;
6、本人有其他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1)失业证;
(2)户口簿;
(3)失业双方失业的,需提供配偶方的失业证明;
(4)单亲家庭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书或丧偶证明;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有其他特别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填写《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7)经办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将申请表交由申请人到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三)服务时限:10个工作日。
职业培训登记
A、服务内容:
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或学历证明的辖区内失业人员。
B、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2、学历证明;
3、《失业员工证》或《失业人员证》。
(二)经办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登记后,发放《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申请表》。
C、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
A、发放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颂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有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全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B、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C、补贴期限
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D、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须填写《申请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a) 身份证;
b) 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c) 社会保险清单;
d)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补贴支付
e)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f)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通过银行下拨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F、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2、补贴岗位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3、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4、申请与支付程序
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单称《申请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 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b) 社会保险清单;
c) 自雇型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d) 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e)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保险费补贴支付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申请人未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该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然后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2、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和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银行帐户拨付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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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
| 数量及方式 | |
| 条件 | |
| 申请材料 | |
| 申请受理机关 | |
| 内部办事流程 | |
| 外部办事流程 | |
| 时限 |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 法律效力 | |
| 收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 修订时间:201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