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规程 | |
| 内容 | 1、所需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或者社区居委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2、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社区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居委),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4、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 5、对经区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
| 法律依据 | |
| 数量及方式 | |
| 条件 | |
| 申请材料 | |
| 申请受理机关 | |
| 内部办事流程 | |
| 外部办事流程 | |
| 时限 |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 法律效力 | |
| 收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 修订时间:201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