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规程 | |
| 内容 | 养犬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4)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5)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5、审批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
| 数量及方式 | |
| 条件 | |
| 申请材料 | (1)养犬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3)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5)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1张; (6)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7)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申请人独户居住的条件需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沙井街道养犬登记表》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沙井街道养犬登记表》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沙井街道养犬登记表》签注。) |
| 申请受理机关 | |
| 内部办事流程 | |
| 外部办事流程 | (1)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2)核实养犬登记表; (3)缴纳管理费; (4)植入电子标签; (5)犬只注射狂犬疫苗; (6)凭回执到窗口领取犬只号牌养犬登记证。 |
| 时限 |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 法律效力 | |
| 收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 修订时间:201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