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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经营范围
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招商银行:一卡通和存折日均总资产1万元,不足按月收取账户管理费1元;一卡通金卡日均资产5万元,不足按月收取账户管理费10元;金葵花卡日均总资产50万元,不足按月收取账户管理费30元建行、中行农行、交行:一般账户每季度日均存款余额500元,不足按季度收取3元账户管理费工行、深发展:一般账户日均存款余额300元,不足每季度收取3元账户管理费
新闻内存
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大事记
1996年,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
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
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2006年1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称,首批9家外资银行已获准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
2007年3月2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
2007年4月2日,完成工商登记后,首批获准开业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四家转制外资法人银行正式挂牌开业。
2007年4月23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始向本地居民提供人民币服务。 (余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