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制定产业规划。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结合“11.5”规划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保险、资讯、商贸、中介服务机构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引进、消化和发展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产业,大力发展低耗能、少污染、高效益的产业;淘汰劣势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超污染、低产出的产业,建立适应国际化城市功能需要的新型产业体系。由区发展计划局和经贸局共同制定年度产业招商项目和产业导向目录。明确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的重点和方向,指导全区招商引资工作。
2、明确全区产业布局。必须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下,根据区域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需要,精心编制好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要体现整体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一次规划,分散实施;产业布局规划要以构建和完善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形成区域产业特色为目标。
3、建立项目评估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引进用地项目要结合区域发展、产业导向、科技含量、资源消耗、投资规模、土地集约、环境保护、投资密度、社会效益等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引进的重大商贸、旅游、物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重点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以及项目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信等级。
4、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用地性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新办项目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出现圈地现象。要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鼓励项目企业厂房向空间发展。
5、提高土地的二次开发。为整合有限资源,启动工业区和工业厂房再造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对零星、分散的工业区、工业厂房进行整合改造。各街道办、居委会必须在确定有项目进入的情况下才能依正常程序申报新建厂房。逐步减少零散工业用地的出让,大力推进项目进园工作。加大旧城、城中村改造的力度,鼓励把旧城改造中退出及置换出来的用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
6、对涉及用地项目实行“招商选资”。凡涉及到用地的项目按“科技含量、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生态环境”要求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计划立项、环保评估和土地出让程序。优先保证商贸、旅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的用地。
7、加强审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新引进项目自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成立项目公司,并进行基建立项。基建立项后2个月内必须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达不到上述进度要求的,收回原有地块。如需另行安排土地的,土地价格重新确定。
8、加强对逾期未开发土地或擅自改变功能的用地的收回工作。对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土地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
9、继续扶持优质外资企业的发展。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已落户的全球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和优质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并通过外资企业的总部、研发、采购、核心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转移,推动优质外资企业的本土化。
10、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工商登记、环保审批、消防审批、建设管理方面推行“一站式”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布各类政策法规和经济信息,建立与投资商联系沟通机制,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把服务企业的观念贯彻到政府工作的每个环节。对于事关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有关部门要提供“直通车”服务,特事特办。
1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水、电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构筑支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体系。继续深入实施“净畅宁工程”,切实强化社会治安和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12、出台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来宝安发展的高级人才、急需人才颁发人才居住证,使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区有关部门制定《宝安区人才居住证制度》。
13、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转变考核侧重点,突出质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内容是:引进项目技术质量指示、招商工作指标、投资环境的企业评议。明确考核标准,对各级招商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察、使用和部门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14、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和推介活动,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